《蒙古国矿产法》规定,销售煤或者其他矿产资源开采时需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即以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发运或直接销售金额为计费基础,按2.5%-5.0%计算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
土地使用费(Land-use Fee)
蒙古国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占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未见对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规定征税)。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前该土地所属区、市、镇、其他居民点土地价格标准的两倍收取。如占用了 100公顷草场用地,其价格为55图格里克,年收费金额为100x55x2=11000图格里克。土地使用费交区县级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