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输出劳动力与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企业单位雇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 从事矿业开发的企业雇佣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则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 外国投资公司的个人股东和CEO、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