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关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向蒙古国海关提出货物通关的申报人。
2、征收范围及税率
通关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审批。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三种。
1.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优惠税率;
3.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或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
3、税收优惠
蒙古国对下列货物免征关税:
1. 对具有头等意义的领域以及出口产品的生产进行投资的拥有外资的企业在组织生产时使用和安装的技术方面的设备和重型机械;
2.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器材以及生产这些专用器材所需的设备和原料;
3. 人道主义援助和无偿援助物资;
4. 根据与政府本着石油产品共享的原则签署的协议,用于石油相关作业的机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汽油柴油以及员工所需的食品与个人用品;
5. 根据与政府本着石油产品共享的原则签署的协议,用于石油相关作业并以复运出境为条件进口到关税区的机械技术设备的复运出境;
6. 合同方份额内石油的出口;
7. 外汇及有价证券的印花税;
8.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和代表处的公用物品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人士及其家属的安置物品;
9. 旅客个人行李物品;
10. 奉命在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处和领事馆以及政府间国际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卸任回国公民的私人用轿车(仅限一辆);
11.医用血液、血液制品、器官以及与其相应保质储存运输所需的诊断器材、试剂、器械及外包装。
4、应纳税额
依照关税税率向通关货物征收关税,并根据完税价格核定关税。
依次使用下列方法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由蒙古国政府审批:
1. 成交价格的方法。该方法是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方法;
2.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的方法;
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方法;
4. 区分价格的方法;
5. 合计价格的方法;
6.联系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是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最终方法。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蒙古国离岸价格确定。
5、其他
蒙古国政府,除关税外还可以征收下列增补关税:特别关税、反倾销税、补征关税。在增补关税征收前,由关税税率委员会依照蒙古国及国际法律、法规对当前情况进行审查和论证。
6、特别关税
进口到关税区货物的数量、价格及其他条件,属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国家对蒙古国进行歧视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时,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采取报复措施而征收特别关税。
7、反倾销税
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以明显低于出口国的正常价格提供,属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妨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情形时,为采取保护措施而征收反倾销税。
8、补征关税
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在生产和向蒙古国出口时收取了税费而又属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妨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情形时,要征收补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