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及在蒙古国以其它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
1.1、概述
蒙古国税收管辖权类型蒙古国税收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
蒙古国税收居民判定标准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
1.2、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蒙古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比较简单,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在1个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于蒙古国境内的收入纳税。
税率蒙古国非居民企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于蒙古国境内的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
1.3、征收范围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于蒙古国境内的收入。
1.4应纳税所得额与居民企业相同
在石油领域与蒙古政府签订有关产品分成合同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居民企业销售属于自己分成产品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将已免征的销售产品收入汇往国外时,按规定的税率免征所得税。
1.5、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预提所得税
1.从蒙古国登记注册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
2.利息和担保费所得;
3.权益提成、融资租赁利息、管理费、租赁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使用费所得;
4.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所得;
5.具有蒙古国来源的直接或电子形式完成的劳务、服务所得;
6.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自己所获利润汇往国外的。
2.2、特殊事项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通过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定其课税收入时下列费用不在核减范围:蒙古国境外发生的费用;与该收入无关的管理及行政费用。
2.3、其他
税务年度是指获得收入、产生费用的公历年。
国家有权将分成利润和股份利润全部或部分征为国库预算,征用数量由政府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