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
蒙古国自1992年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2006年税制改革中,企业所得税法同样经历了重要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将两级累进税率从15%和30%下调至10%和25%;超额累进标准从1亿图格里克上调至30亿图格里克。累进税率的使用也成为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重要特征。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蒙古国在企业所得税中亦实施了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蒙古国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会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达纳税计划,并据此征税。
1.1、居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及实际管理机构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收入课以所得税并上缴国家和地方预算的人。
1.2、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蒙古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对纳税人在税务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课以企业所得税。现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营业收入、财产利得收入及财产转让收入。其中营业收入包括基本或辅助性生产、劳务、服务、销售收入;权益销售收入;股票、证券销售收入;金钱游戏、赌博、彩票收入;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入;从他人处无偿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收入;销售无形资产收入;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或其它服务所得收入;从未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获得的利息、罚金/罚款、亏损/损失赔偿所得收入;外汇牌价差额实际收入;其它收入等。财产利得收入包括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所得;权益提成所得、股份分红所得、利息所得等。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所得、销售动产所得。
1.3、税率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形式,即年收入额在0-30亿图格里克范围内的,按10%课以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格里克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以所得税。比例税率中对特殊行为规定了不同征收率,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档次 |
课税收入 |
税率(%) |
1 |
年收入额在0〜30亿图格里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社、转让股票和证券、销售动产) |
10 |
2 |
年收入在30亿图格里克以上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社、转让股票和证券、销售动产) |
25 (超出) |
3 |
分成收入 |
10 |
4 |
权益提成收入 |
10 |
5 |
金钱游戏、赌博、彩票抽奖收入 |
40 |
6 |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 |
40 |
7 |
销售不动产收入 |
2 |
8 |
利息收入 |
10 |
9 |
转让权利收入 |
30 |
1.4、税收优惠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依照惠农顾残、促进技术引进、推动科研创新、鼓励环保节能的原则设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其中,比较特殊的有以下几项:
(1)对从业人数超过25人的企业,若其2/3及以上的员工有视力残疾,该企业所得免税;
(2)销售政府公开目录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线建设的国产设备及其备件取得的所得免税;
(3)销售节约资源、降低环境污染技术和设备取得的所得免税;
(4)由蒙古国创新法确认的新设创新企业自在蒙古国登记局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销售和提供创新性产品、劳务和服务取得的所得免税;
(5)企业销售谷物、土豆、蔬菜、鲜奶、水果、浆果及饲料植物应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按照该应纳税额的50%为限进行所得税抵免,以抵免后余额为最终应纳税额。
1.5、其他优惠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项目:
(1)政府债券(证券)利息;
(2)在石油领域与蒙古政府签订有关产品分成合同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居民企业销售属于自己分成产品的收入;
21
(3)合作社在销售社员产品过程中,从推销差价中获得的收入;
(4)纳税人将已免征的销售产品收入汇往国外时,按规定的税率免征所得税;
(5)2007年1月1日之后,对蒙古国重点鼓励项目进行投资的,减征相当于投资额10%的所得税;
(6)在蒙古国创办新的重点鼓励项目生产、服务或扩大、改进其生产、服务为目的建立的发展基金投资,给予减税优惠;
(7)对雇用失去50%以上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企业,按残疾人所占比例给予减征所得税;
(8)在蒙古国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线所生产并销售的设备;
(9)对在法律上列明的部分蒙古国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收入;
(10)销售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目的的装备或技术取得的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
2.1、收入范围
对纳税人在税务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课以企业所得税。现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营业收入、财产利得收入及财产转让收入。
2.2、营业收入
(1)基本或辅助性生产、劳务、服务的销售收入;
(2)权益销售收入;
(3)股票、证券销售收入;
(4)金钱游戏、赌博、财产抽奖收入;
(5)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入;
(6)从他人处无偿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收入;
(7)销售无形资产所得收入;
(8)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或其它服务所得收入;
(9)从未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获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所得收
入;
(10) 外汇牌价差额收入;
2.3、财产利得收入
(1)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所得收入;
(2)权益提成所得收入(包括下列补偿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法律保护作品的使用补偿费);
(3)根据专利法规定,利用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所付补偿费;
(4)根据商标、产地法规定,使用商标补偿费;
(5)根据技术转让法规定,转让技术补偿费;
(6)有关生产、贸易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信息使用费;
(7)与以上各条规定类似的其他权益使用补偿费;
(8)股份分红所得收入(包括从入股企业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获得的红利、利润);
(9)利息所得收入(包括贷款利息、往来账余额利息、存款利息、担保费、债券凭证/证券/利息等利用现金或以现金作货币流通而给纳税人支付的费用、给予的减免和奖励)。
2.4、财产转让收入
(1)销售不动产所得收入;
(2)销售动产所得收入。
2.5、不征税及免税收入
目前,未见蒙古国关于不征税相关内容。
2.6、免税收入
(1)政府,省、首都行政长官以及蒙古国发展银行债券/证券/利息;
(2)合作社在推销社员产品过程中获得的中介费收入;
(3)拥有二十五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有2/3或以上为盲人员工的企业所得收入;
(4)在蒙古国创办新的重点鼓励项目生产、服务或扩大、改进其生
产、服务为目的建立的发展基金投资的红利;
(5)蒙古国境内用于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配件的加工销售所获收入;
(6)贷款担保机构从事法律规定的基本业务所获收入;
(7)销售有关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与废弃物、对环境无副作用设备收入;
(8)科技创新法所指创新企业经国家注册登记后三年内,销售国内新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工程、服务所获收入;
(9)储蓄保险基金费收入;
(10) 投资基金收入;
(11) 将存折变为基本证券的收入。
2.7、税前扣除
1.原材料、基本或辅助材料、半成品、气、水、电、燃料、配件、罐、包装等所有材料费用支出;
2.已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并课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基本劳动报酬和增加部分;
3.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4.给职工发放的奖励、奖金,提供的住宿费用和减免的饮食、燃料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和损耗;
6.流水线维修费用(对于不动产不得超过其剩余价值的2%,其他财产不得超过剩余价值的5%,超过此限度的维修费用为大型维修);
7.贷款利息;
8.外汇牌价差额实际亏损;
9.雇用他人完成工作和服务的酬金;
10.租金;
11.融资租赁利息;
12.专业报纸和杂志订购费用;
13.义务或自愿投保费用(自愿投保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课税收入的15%);
14.已上报预算的特别税,不动产税及除固定资产其他进口货物、材料、原料的关税,车船税和使用土地及自然资源补偿费;
15.从事存贷业务的合作社贷款风险基金和从事其它业务合作社的不可预见亏损基金;
16.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预防贷款风险储备金(不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部门正常贷款储备库中预留的余额资金);
17.广告宣传费;
18.技术培训中心的学员到工厂实习有关费用;
19.公务差旅费(应按实际报销凭证计算且不得超过政府工作人员旅差费用的两倍); 20.籽种、化肥、饲料、医疗及植物防护措施所付费用;
21.运输费;
22.低值易耗品费用;
23.劳保费用;
24.通讯、纸张、清洁、安保费用;
25.根据防灾法第4.1.10条规定,为消除已有灾害所支费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结论确定损失程度);
26.货物、材料的自然损耗(由政府制定损耗计算办法);
27.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8.1.8、39.1.9条规定,为恢复环境而积累的货币资金;
28.为创造技术培训与生产中心和提供实习设备及实习场地而维修所支费用;
29.教员实习费用;
30.为自己培养技术人员向技术培训机构提供的资金扶持;
31.向技术培训扶持基金赞助的资金;
32.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价款,购买该证券时支付的有凭据的手续费;
33.工业技术园区为创建基础设施而投入的电力生产、输送线网、上水
供应、下水管道、净化设施、公路、铁路、通讯费用;
34.专门公司及住宅投资公司向有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转帐的证券费用及利息;
35.为降低首都空气污染支付的赞助费。
2.8、折旧、损耗的计算
1.纳税人使用一年以上的财产给予折旧和计算损耗;
2.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以直接法建立折旧、损耗基金;
3.将大型维修费用与原财产剩余价值相加后按使用期限给予折旧和计算损耗;
4.如将财产的某一部分投入生产获取课税收入的,则对该部分给予折旧和计算损耗给予核减费用;
5.对矿产开采许可证持有人自己修建工厂或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入费用,以其使用年限每年定额给予核减;
6.对本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证计算折旧和损耗费用时,应按与该许可证的授予、受让、购买有关支出的服务费和许可证费以及转让费确定;
7.对纳税人自己所有的,应给予折旧或计算损耗而已停止投入使用的财产,按其剩余价值或市场现价就高计算售价,视为已出售课以所得税;
8.对融资租赁财产,按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的租金以任一方的财务报表为准;
9.对土地、商品、材料资源不予计算折旧和损耗。
2.9、折旧年限
对固定资产按下列使用年限以直接法建立折旧、损耗基金,见下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资产类别 |
折旧期限(年) |
1、建筑设施 |
40 |
2、车辆、机械、机器、设备 |
10 |
3、电脑及其附件、软件 |
3 |
4、使用期限不明的无形资产 |
10 |
5、有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证) |
有效期内 |
6、其它固定资产 |
10 |
7、工业技术园区管理、单位生产、技术园区内的建筑 |
20 |
8、工业技术园区管理、单位生产、技术园区内的生产机器机械和设备 |
3 |
3、贷款利息扣除的具体规定
应进入核减费用的贷款利息如下:
1.应从课税收入中核减从事基本和辅助性生产、工作、服务所需以及为购买财产而获得的贷款利息;
2.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个人以借贷形式向自己控股的纳税企业发放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列为核减费用,且作为放贷人的利润分成课以所得税;
3.投资人向纳税人发放的贷款总额超出此前其投资额三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列为核减费用,且作为投资人的利润分成课以所得税;
4.将贷款从事的建筑、设备组装、安装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该建筑、设备的成本,自投入利用时起将利息作为核减费用从课税收入中予以核减。
3.1、不得扣除费用
免税收入所支费用;纳税人未能以凭证证明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应予代征而未代征税款所付费用融资租赁费和因纳税人的过错行为而承担的处罚、亏损及赔偿给他人损失的费用。开办费、坏账、或有负债、慈善捐赠、赃物回扣、非法付款也不允许扣除。
3.2、亏损弥补
亏损一般是只能在亏损发生后的第二年后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两年内弥补。但是,对于制造业和煤炭行业而言,企业亏损可以在亏损发生后的第二年后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到八年内弥补。企业亏损扣除额不允许超过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但是对于制造业和煤炭行业而言,企业亏损扣除额的抵扣可以达到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100%。
3.3、特殊事项的处理
其中,下列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较为特殊: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注销纳税人入股企业的,按持有股票或入股比例所分财产总额中核减该股票或股份的原购买价确定分成利润确定为课税额。
2.已返还核减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预防贷款风险储备金和合作社贷款风险基金的,对返还额按本法课以所得税。
3.对于金钱游戏、赌博、财产抽奖所得收入,以核减原货物或货币价值和有效凭证予以证实的实际费用确定课税收入。
4.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从总收入中核减当年的费用和当年建立的储备基金确定课税收入。
5.转让股票和证券的,从其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确定课税收入。
6.销售动产的,从其销售价减去财产剩余价值确定课税收入。
3.4、应纳税额
现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为全额计征和费用扣除两种方法。
3.5、全额计征
是对下列所得按照收入全额依照对应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费用扣除:
1.分成收入;
2.权益提成收入;
3.不动产销售收入;
4.利息收入;
5.权益转让收入;
6.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入。
3.6、费用扣除
是将收入总额扣除法定税前扣除的费用、折旧及损耗、贷款利息等项目后,以其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额。此类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的确定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定原则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