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蒙古国新修订的增值税税法开始实施,其变动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
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进口商品、劳务服务的,应向蒙古国税务局注册为蒙古国增值税义务人,并且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或抵扣增值税。新税法强调,蒙古国增值税法实行属地原则,在该国的团体、个人和常设机构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包括正式留在蒙古国的人员,比如代表处的非本国公民,都应该遵守该增值税法。
2、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方面
新增值税法依旧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登记方式,但是在登记认定金额大小上发生了变化,强制登记纳税人认定销售额从之前的超过或等于1千万蒙图销售收入提高到现在的5千万蒙图;自愿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从之前的销售收入超过或等于800万蒙图降低到现在的100万蒙图,达到上述销售额的纳税人均可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确认时间
对于增值税税收确认时间,除之前旧法规定的情况外,新法修改了允许对未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应税项目只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进行确认,而之前必须在商品或服务发生交易或提供之后才可确认。
4、新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公证服务;法律咨询;物业估价服务;经纪活动;国家拨款、补贴和奖励;出售许可权证 (以前,法律只允许商业权利转让);出售/转让债权,包括保险业务服务和福利业务;收到的商业违约利息/交易罚款等,以上新增内容都应按增值税项目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额。
5、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提供服务或劳务及物品
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以及物品,不论该服务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都应按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之前,该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只针对发生在该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的非蒙古国纳税人的物品或者应税服务,不论是否海关要求申报,蒙古国增值税纳税人都需要申报增值税;之前,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额不包括从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从2016年开始,与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计入增值税认定总额。
6、对进项税额抵扣的限制
新的增值税法律禁止以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即购置用于企业生产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 发生在矿产勘探以及开采操作阶段发生的增值税;交易的物品、提供的应税服务不能在一个会计期间完成,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将会被推迟到物品或者应税服务提供完成以后,对于上交易项目发生的公司将会额外加收交易成本的10%的费用。
7、增值税退税
新增加了三类增值税退税项目程序,包括,增值税抵扣、退税及会计处理程序;个人增值税纳税人退税程序以及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奖励程序。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获得的退税现金从之前占上年增值税纳税额的15%变更到现在的30%。个人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额高达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0%。
8、增值税电子系统推广
新法推介电子报税系统,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权利对等,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发生;提供实时交易记录;减少由于简化增值税报表产生的税务机关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完成以下义务:
及时注册增值税纳税人信息;
经过电子系统打印每次发生的应税项目所产生的发票;
在发票取得日的三天之内将由于销售或购买应税业务取得的发票信息输入电子系统之内;
在应税业务发生的七日之内将所有信息输入电子系统的数据库,包括发生事项、金额等。
9、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将严格按照2008年颁布的《蒙古国税务总法》的第74条处罚:因下列作为或不作为而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所欠税款30%罚款的决定:
故意隐瞒;
无依据转让给其他法人或个人;
未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表中反映;
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表中少报收入或多列支出和其他核减费用;
销毁、隐匿、丢失会计核算和原始凭证、税务报表及其它凭证;伪造、更改凭证;
不作财务核算或无凭证而无法报税;
有欺诈行为或订立无效合同;
编造虚假债务;
将法人名称、地址、公章、徽标、帐户、营业执照和财产、材料凭证转让给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处以欠税额0.1%的罚款。
以下是蒙古国增值税新旧法的变动情况对比:
表2 蒙古国新旧增值税法比较表
序号 |
发生项目 |
2016年新增值税法 |
2006年旧增值税法 |
1 |
增值税纳税人认定 |
在蒙古国本国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都应向蒙古国税务局注册为蒙古国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或抵扣增值税。包括正式留在蒙古国的外籍人员,比如代表处的非本国公民,都应该遵守该增值税法。 |
在蒙古国本国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都应向蒙古国税务局注册为蒙古国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或抵扣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正式留在蒙古国的外籍人员。 |
2 |
登记 |
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登记方式,强制登记纳税人认定销售额从不少于5千万蒙图;自愿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销售额不少于100万蒙图。 |
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登记方式,强制登记纳税人认定销售额不少于1千万蒙图销售收入;自愿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销售额不少于800万蒙图。 |
3 |
新增应税项目 |
公证服务;法律咨询;物业估价服务;经纪活动;国家拨款、补贴和奖励;出售许可证权(以前,法律只允许商业权利转让)出售/转让债权,包括保险业务服务和福利业务;收到的商业违约利息/交易罚款等。 |
无定义 |
4 |
认定范围 |
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以及物品,不论该服务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都应按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对于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的非蒙古国纳税人的物品,不论是否是海关要求需要申报的物品都需要交纳增值税。 |
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只针对发生在该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从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 |
5 |
限制抵扣项目 |
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在矿产勘探以及开采前的操作阶段发生的增值税;增值税不涉及增值税报告期的交易;从非居民纳税人的购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新的增值税法律禁止以上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于有以上交易项的发生的公司将会额外加收交易成本的10%的补偿费。 |
无定义 |
6 |
退税政策 |
新增加了三类增值税退税项目程序,包括,增值税抵扣、退税及会计处理程序、个人增值税纳税人退税程序以及个人彩票获得者增值税退税程序。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获得的退税为该企业上年增值税纳税额的30%。个人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额达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0%的金额。 |
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获得的退税为该企业上年增值税纳税额的15%。 |
7 |
应税业务发生确认时间 |
对未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应税项目只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进行确认。 |
商品或服务发生交易或提供之后才可确认。 |
8 |
销售 |
实际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视同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
9 |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
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来区别 |
按照个人所得税6、7部分的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定义来区别 |
10 |
应约劳务 |
按照蒙古国民法第31章定义 |
无定义 |
11 |
发票 |
由机器打印或者生成的包含着业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地址,纳税人支付号,商品名,数量,金额以及支付的价税合计数和支付方式等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档 |
无定义 |
12 |
唯一的支付号 |
由一段连续的数字构成,包含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有分支机构的加上分支机构号,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金额 |
无定义 |
13 |
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时间 |
个人或者法人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取得证书的那一天 |
所得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及退税金额合计超过1千万蒙图的个人或者法人申报日的下个月的第一天 |
10、BEPS行动计划
2015年,BEPS行动计划实行后,蒙古国抓紧制定了一些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政策。2017年4月28日,蒙古国通过了新转让定价法案,“关联方之间的工程、服务和货物的交易”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初步用于分析转让定价的风险,并通过间接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并明确了“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国外和蒙古境内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财产权的企业”。
同期资料报送方面,蒙古国税务机关要求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关联方信息应当每年提供两次,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集团企业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上有关联交易。因此,境外投资者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