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纳税人
在蒙古国没有居住权,且该年度在蒙古国居住未达到183天或以上日期的个人为不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人。
同时,对于在外国大使馆或其他政府机构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以及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2、征收范围
对非居民纳税人以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课以个人所得税。
3、税率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4、税前扣除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5、税收优惠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6、应纳税额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7、其他
多缴税款的纳税人结算税款上报报表时,向管辖税务机关一并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管辖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退还税款数额后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反映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帐号、退还税款额的意见上报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 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税款;由主管财政政府成员审批调整税收核减、退还及财务报表中反映有关关系的规则。退还的税款属于地方预算资金且不得超过当年该税收收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