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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管部门
蒙古国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环境绿色发展与旅游部。该部位于首都乌兰巴托市,在各省设有自然环境分支机构,各县设有环保工作者。主要职能为在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保障生态平衡发展,妥善利用自然资源,保持环境可持续和稳定,积极发展绿色旅游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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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蒙古国政府和普通民众重视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较多。近年来,蒙古国矿产资源开发业快速发展,随之产生了一些环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蒙议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矿区环境保护和恢复、矿区附近水源和森林地保护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环境评估报告,水源和森林地一定范围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
近年来,蒙古国发生了多起企业因违反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蒙政府各类处罚的案件。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蒙古国法律法规库和自然环境绿色发展与旅游部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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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蒙古国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1997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06年蒙古国《矿产法新版》对环保方面的规定包括:
(1 )向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市区)行政长官提交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
(2)许可证持有者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
(3)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
(4)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
为确保许可证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要求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转入项目所属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专项账户内。该抵押金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季节性施工的项目在5月1日前,全年施工的项目在第一季度内)转入专项账户内。当年12月1日前施工企业按环保规定提交报告后,如未违犯环保条款,在2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金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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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报告
根据蒙古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矿山开发及与其相关的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均需进行环境评估。因此,需聘请蒙古国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公司,对开发矿山及其相关建设项目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环境评估报告提交蒙古国自然环境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