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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按照蒙古国相关法律,外资银行可以在蒙古国开设全资外资银行,但从实际看,受政治因素和来自部分蒙本地银行的阻力等因素影响,蒙古国政府始终未批准向外资银行发放经营性机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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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蒙古国对当地金融行业管理规定由《宪法》《中央银行(蒙古银行)法》《蒙古国银行法》《蒙古国保险法》和《蒙古国证券市场法》等法律法规。1991年,蒙古国经济经过私有化改革后,随着大量外资的进入,金融投资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是由于本身基础薄弱,特别是2013年起国际矿产品价格疲软,蒙古国矿产品出口大幅下跌,造成外汇储备减少,本国货币贬值幅度较大。
蒙古国实行自由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大呼拉尔负责管理外汇和批准。财政部根据国家外汇预算,推算出外汇收人,再制定各部门外汇分配计划,国家银行和蒙古国银行是蒙古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外汇分配工作,其他商业银行在蒙古国银行的授权下可从事外汇交易。
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蒙古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外汇用完时,可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