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应将开采的所有种类的贵重金属、宝石送交国家鉴定机构确定含量和性质并登记其数量。 (2)蒙古银行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收购贵重金属、宝石。 (3)开采许可证持有人通过蒙古银行可以出口所开采的贵重金属、宝石。 (4)如果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开采到重量400克以上或者虽然较轻但形状奇异的天然金,或稀有颜色、形状的宝石时,有义务按奖励价卖给蒙古银行国家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