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以及其辅助者(辅助完成工作的第三人)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其录用的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总员工数量的10%; (2)如果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上述比例时,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标准10倍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