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理解为,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对开采许可证的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对外主动转让”及“对外被动转让”三种情形来做出规定的。
(1)对内转让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根据《民法》、《公司法》、《联营法》的规定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形式重组时,新设立的权利继承人、以及关联公司、子公司可向母公司转让开采许可证。
(2)对外主动转让
有凭证证明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售其矿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设备、文件并已缴纳相应税收的情况下,可向购买者转让其许可证。
(3)对外被动转让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许可证抵押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决定将其许可证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