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不动产税的征收是针对土地或者其他不可移动的资产,根据不动产的位置、大小以及它的供求关系,设定0.6%-1%的税率。 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该地没有权威的机构,则该不动产价值由其被保险金额确定。如果两者都没有,不动产的价值则由会计入账成本金额确定。不动产税按照该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征收。
对于供公众使用的不动产、供农业使用的不动产,以及在免税区修建的供居住或使用的不动产免征不动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