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蒙古国增值税-应纳税额
蒙古国增值税采取进项税额抵扣法,即为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冲抵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必须通过书面证据加以证实。进项税额超过销项增值税的部分通常可以留抵、退税或冲抵其他税项。在实践中,虽然制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的退税规定,但一般难以实现。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或购买汽车及其零配件、为个人或雇员使用购置的商品或服务、为特殊的生产用途进口或购买的商品及劳务中支付的增值税等。另外,蒙古国增值税法中未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为生产、服务所需购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2.为销售或生产、服务直接进口的商品、劳务、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3.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已购买含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服务的,从该商品、劳务、服务中抵扣所含增值税;
4.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公民、法人以自备或种植、生产未加工肉、蛋、兽皮、土豆、蔬菜、水果及国内加工的面粉由生产厂家自销的,视为其价格已含10%的增值税从购买方应交增值税中等额予以抵扣(进口或购销以上原材料的,不予抵扣应缴增值税)。
3、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轿车及其配件、零部件(不适用于章程、合同中直接反映购销轿车及其配件、零部件业务并从事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法人);
2.自己或职员所需购买商品、服务;
3.进口或购进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4.购货人追偿单、发票和财务记账等其他凭证中不反映供货方缴纳增值税的,不予抵扣。
4、留抵调整
增值税抵扣额大于当月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情况予以调整:结转下一个月、季、年进行税款结算;或根据法律与应缴国家和地方预算的其他税种合并结算。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蒙古国增值税采取进项税额抵扣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6、其他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按下列行为发生在先的日期计征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 以销售员填写销售发票日期;以销售员接收出售货款、劳务报酬、服务费用日期;以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日期。
2.对供电、供暖、供气、供水和提供邮政、通讯以及其它固定服务行为,以填写发票或收到偿付在先确定计征日期。
3.停止生产、劳务及服务而被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时,从业务资产中留作自用的商品,计征增值税时以留作自用日为准。
4.进口货物以报关日为计征日。
5.零售商以每月、批发商以每次填写发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