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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主管部门
2016年7月蒙举行议会选举后,对政府进行改组。目前,蒙古国无专门的经贸主管部门,对外经贸合作现主要由外交部下属经济合作局负责,矿产、能源、农业等具体领域贸易由矿业与重工业部、能源部、食品农牧业与轻工业部等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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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规体系
蒙古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法》《海关法》《税务总法》《关税法》《特别税法》《增值税法》《公司法》和《自由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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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蒙古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蒙古国现主要使用关税和非关税两种基本手段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协调外贸政策。从1999年7月1日开始,除1996年与世界贸易组织商定的9种零关税商品外,对其他所有进口商品征收5%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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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
蒙古国的出口需要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出口合同、计划,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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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证
对进出口的单证要求是:①承运者的3份发票,发票中须写明货物名称、规范、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启运时间、货物数量、毛重、净重、运输包裹或箱柜件数、价值等内容。②一般不需要商品产地证明书,但如买方或信用证上提出要求,则需有商业管理部门正式印发的证明书两份,并要附加公证证明。
对运货单无特别规定。但习惯上,运货单上必须写明发货方、承运方、收货人及地址、到达港、商品种类、名称、运货单号码、承运方正式收据的日期和签名。
蒙古国规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过航空与铁路进入蒙古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均需持有货物清单。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口管理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同时保障海关的检查,减少运输工具在边境口岸的滞留。
中蒙之间按1994年签订的《进出口货物质量认证协议》,对对方货物在各自口岸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相互认证,以书面文件为凭。在通过海关时,要进行报关,填写海关报税单,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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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入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国家禁止麻醉品及使用、生产麻醉品的工具、麻醉植物出入境(医用麻醉品、植物的进口根据主管卫生的中央行政机关的批复放行),禁止各类酒精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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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出口的商品
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入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限制出口铀矿石及其精粉,种畜,牲畜、动物精液胚胎、微生繁殖物,野生动物及其原料产品、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研究用标本,普通历史文化纪念品及用于动物、植物、矿物研究和解剖学、考古学、古生物学、种族学及钱币研究的采集品和收藏品;限制临时出口历史、文化珍贵纪念品;限制进出口必需监控的医疗、预防用器官、捐助血,剧毒化学品,枪支、武器,作战用品、装备及其配件、设备,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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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将边境卫生、传染病研究部门,边境兽医、植物检疫部门,边境质量、标准监督等部门整合建立了边境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边境法》《动植物及制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卫生法》《牲畜基因库及健康保护法》《反烟毒害法》《标准、规范评估法》《食品法》《植物保护法》《反酗酒法》《反艾滋病法》《国防法》《作物种子法》《化学有毒物质防护法》《药品法》《健康法》《麻醉药物、刺激神经物质流通监督法》和《免疫法》。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了《关于向中国出口马肉的检验检疫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和《关于向中国出口羊毛、羊皮、牛皮、马皮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2008年6月19日签署了《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冷冻精液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相互输出种用比赛用及过境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和《关于相互输出屠宰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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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蒙古国海关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海关税率关税法》。进口商品的海关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别优惠税率,一般税率是特别优惠税率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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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蒙古国大部分商品的一般进口关税税率为5%,对汽柴油和汽车等产品依据进口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征收不同比例特别关税。主要商品的税率分别如下: